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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需要更有力的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与著作权、专利权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专门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但暂未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已有的“商业秘密”法律条款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近期《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正是“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重要举措。

《征求意见稿》旨在对之前《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因应数字时代挑战作出及时回应,主要凸显了对商业秘密的相关权利人的保护,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以保护促创新,特别是顺应新质生产力创新发展的要求,细化数字经济领域商业秘密保护标准和依据。同时,还需结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数字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最新调整,及对当前系统性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各类微观治理方式的密集实施,更有必要科学系统理解和制定数字时代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理念、宗旨目标、基本原则及主要规则,从现实需要和长远预期、国内国际接轨以及国内区域发展平衡的维度来设计数字时代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

数字时代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挑战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数字时代的商业秘密保护有别于传统商业秘密保护,数字时代运用传统商业秘密保护路径面临一定的挑战。

其一,数字时代的核心商业秘密大多以电子形式存储,不仅局限于物理文件,由于信息的电子化、云端存储与高速流动,数据信息容易被复制,数据信息的秘密性认定更具难度。

其二,数字时代依托于互联网,一方面,网络安全威胁导致通过互联网传输的商业秘密更易被不法分子窃取;另一方面,云端服务的复杂性可能出现配置失误,原先设置的保密性措施可能失效,导致相关的商业秘密意外暴露,丧失秘密性与保密性。

其三,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应用催生新型商业秘密,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难以对新型商业秘密予以合理保护。保密性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构成要件之一,在未公开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中,若仅签订保密协议但并未限制相关数据的访问权限,在此情形下能否认为属于采取了完备的保密措施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还有待商榷。上述种种表明数字时代的商业秘密保护仍面临挑战。

商业秘密保护规则走向

《征求意见稿》细化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一步界清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概念,并对上位法中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行详细界分。

首先,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概念进行解释,对构成“公众知悉”的情形进行列举,同时,明确了将公众知悉的信息重新整理、加工、改进后形成的新信息在满足不具有易获得性与普遍知悉性的条件后,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范畴。这一点非常重要,对于公开数据特别是在一定范围公开,设置了访问权限的公开数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进路。

其次,对“商业价值”的概念进行解释,并对具有“商业价值”的情形进行列举。

最后,对“采取保密措施”要件进行解释,列举“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形,并设置了兜底条款,具有一定的周延性。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进一步厘清能更好规制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助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合理保护。

系统规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未规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随着时代不断发展,新型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为适应新形势,《征求意见稿》遵循商业秘密保护的新特点,致力于推动商业秘密保护由传统的事后维权转向事前预防,增设专章“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对商业秘密保护体系进行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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